(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 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 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市级 ) 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东街80号;"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品;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
阅读并遵守业务规则 凡办理竞买手续者,本公司即视为其本人已阅读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认同和遵守其一切条款;
竞买人身份 拍卖日前,自然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凭注册登记文件、法人身份证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在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即取得竞买人身份,方可领取竞买号牌;
竞买号牌的使用 竞买号牌仅限于当届拍卖会应价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代替他人竞买,否则号牌办理人将承担其全部付款责任。如遇丢失,请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自行审视拍品 拍卖会前,竞买人应对拍品进行详实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数据等仅供参考,对拍品真伪及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品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竞投 竞买人确因本人原因不能直接参与竞买的,应办理书面委托竞买手续,本公司可以无偿提供代理服务,但对未竞买成功或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等不承担责任;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应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具体数额以拍卖会前公布为准。支付方式:现金、信用卡、支票、汇款。若竞买成功,保证金将自动划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可充抵拍品货款;若竞买未成功,竞买保证金将无息全额退还;
付款规定 若竞买成功,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向本公司支付落槌价30%的定金,并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成交款项(包括15%佣金),逾期履约保证金及定金不予退还,并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拍品出境 拍卖图录中标注"*"号及拍卖现场公布禁止出境的拍品,恕不办理出境手续;允许出境拍品的出境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东街80号 邮编:100050
公司电话:(8610)63182926 / 63030591 / 83168394
公司传真:(8610)63036596
现场电话:(8610) 85296925/8357/8730/8987/8991/8994/9132/9737/6842/9465/9466/9467(北京嘉里大酒店)
现场传真:( 8610)85299469转拍卖现场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拍卖品及价格进行竞投,并承诺接受如下的条件:
一、若竞投成功,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自理);
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本着从客户利益出发的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委托人代为竞投,落槌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四、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负责任何责任;
五、为使委托人的出价得以接受而不延误,委托人需不迟于拍卖日前24小时向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同时缴纳保证金。如在规定时间内本公司尚未收到保证金或汇款凭证传真,恕不接受该委托;
六、委托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图录上的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规则的一切条款。
图录号 | 作品名称 | 人民币出价 | 备注 |
---|---|---|---|
填写此授权书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图录号、拍卖品名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如委托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东街80号 邮编:100050
Beijing Hanhai Auction Co. Ltd.
80 East Liulichang Xuan Wu Qu Beijing 100050
TEL:( 8610 ) 63182926 /63030591/83168394
FAX:( 8610 ) 63036596
Website: bizshop.com.cn
E-mail: hanhai1994@sina.com hhkf1994@sina.com
洁思园画廊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437号
邮编:200031
Chelesa Art Co. Ltd. No. 437 Wukang Road Xuhui Qu
Shanghai
TEL: ( 8621 ) 64339703
FAX: ( 8621 ) 64339704
E-mail: chelesa@netvigator.com
山东兰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28号舜华园商务会所
邮编:250014
Shandong Lanting 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
No.28 Shungeng RoadJinanShandong
Tel:(0531)-82922012
Fax:(0531)-82925088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香港办事处)
香港丽辉珠宝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坑涌道8-10号祥云大厦地下A铺
BEIJING HANHAI AUCTION CORP (HONG KONG) OFFICE
ShopAG/F.Cheung Wen Building8-10 Ma Hang Chung Road
Tokwawan Kowloon Hong Kong
Tel: (852 ) 27610283
Fax: (852 ) 27610360
香港中环域多利皇后街9-10号中商大厦三楼
TSI KU CHAI CO. LTD.
3/F. Chung Shang Building 9-10 Queen Victoria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Tel: ( 852 ) 25261816 25262388
Fax: ( 852 ) 25227953
洁思园画廊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208号胜基中心地下A铺
FRISON DEVELOPMENT LTD.
CHELESA ART CO. LTD.
Rm A G/F. Winba
Central Hong Kong
Tel: ( 852 ) 25441027 (3 Lines)
Fax: ( 852 ) 28507550
杭州六和文物商店
杭州市劳动路嘉禾里32号
邮编:310002
Hangzhou Liuhe Antique Ltd. No.32 Jiahe RoadHangzhou
Zhejiang
Tel: (0571)87915066
Fax: (0571)87171660
E-mail:6hww@6hww.com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办事处)
江苏无锡市人民东路360号崇安区文化馆五楼
邮编:241000
Wuxi Jinding Culture Dissemination Co.Ltd.
5FNo.360Chongan Cultural CenterRenminEast RoadWuXi
Tel:(0510) 82706998
Fax:(0510) 82706998
寒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东路一段12号B1
My Humble House
Oriental Artifacts
100B1 No. 12 Chung-Hsiao E. Rd. Sec. 1
TaipeiTaiwan.
Tel:( 886-2 )23927622
Fax:( 886-2 )23927672
E-mail: myhumble@ms12.hinet.net
SBIァ-トフオリオ株式会社
东京都江东区有明3-1-22
TFT匕〞ル东馆7阶 〒135-8071
SBI ARTFOLIO CO. LTD.
TFT Bldg East Wing 7F 3-1-22 Ariake
Koutou-ku Tokyo 135-8071 Japan
Tel: ( 81-3 ) 3527 6691
Fax: ( 81-3 ) 5500 1535
E-mail: shisaaki@sbigroup.co.jp
〒114-0014日本国东京都北区田端3-19-22
YiYou Zhai
3-19-22 Tabata Kita-ku Tokyo 114-0014 Japan
Tel: ( 81-3 ) 3828 8918
Fax: ( 81-3 ) 3828 8918
新华美术中心
290乌节路#05-26百利宫
SIN HUA GALLERY PTE LTD.
290 Orchard Road#05-26 Paragon
Singapore 238859
Tel: ( 65 ) 67373334
Fax: ( 65 ) 67374447
E-mail: for_enquiry@sinhuagallery.com
北京翰海拍卖会 酒店预订表格 请您将以下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后发至本公司
客户服务邮箱或传真至我公司 若有问题可与客服部联系。
Email:hhkf1994@sina.com Tel:(8610) 63030591-810/63034071 Fax:(8610) 63036596
联系人 (先生/女士): 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开日期:_______________
其它房间需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 □ 现金 □ Visa卡 □ Master 信用卡 □ 汇款
信用卡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酒店:
北京嘉里中心饭店
□高级间(标准客房):RMB 1160元/间·晚 (注:含单早)
□行政套房:RMB 3500元/间·晚 (注:含双早)
注:所有预定均需要有信用卡担保。任何取消或在预定时间未办理入住的都将产生一天的房费
2002-2021 Beijing Hanhai Auction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翰海经营许可证号:1101041159871 技术支持:
访问量:4227